「辱母殺人案」于歡無期徒刑改判囚5年(有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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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7/06/23 13:56

最後更新: 2017/06/23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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轟動全國的山東聊城「辱母殺人案」今日宣判,在一審因故意傷害罪成而被判無期徒刑的于歡獲改判有期徒刑5年。

事發於去年4月14日,山東源大工貿負責人蘇銀霞及其子于歡,因無法償還高利貸,被11名催債人限制人身自由,並受到侮辱。于歡刺傷4人,其中1人因失血性休克死亡。2017年2月17日,山東聊城中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于歡無期徒刑,經媒體報道後引起社會關注,且于歡及追債人均不服提出上訴。

于歡案今日上午在山東省高級法院公開宣判,根據判決書,法院認為于歡持刀刺向4名追債人,屬於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具防衞性質,但其行為造成12重傷1輕傷,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故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負刑事責任。

認定于歡防衞過當 因辱母情節嚴重減輕處罰

判決書指,鑑於于歡的行為屬於防衞過當,于歡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罪行,且追債人以惡劣手段侮辱于歡母親的嚴重過錯等情節,對于歡依法應當減輕處罰。故一審認定于歡故意傷害罪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但認定事實不全面,部分刑事判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過重,依法應予改判。

山東高院二審查明,案發當日,追債人杜志浩進入接待室後,用污穢語言辱罵蘇銀霞,往蘇銀霞胸前衣服上彈煙頭,將褲子褪至大腿處裸露下體朝坐在沙發上的蘇銀霞等人左右轉動身體。在雙方人員馬金棟、李忠勸阻下,杜志浩穿好褲子,後又脫下歡的鞋拿到蘇銀霞的鼻子處,被蘇銀霞打掉。

法院指杜志浩當晚處於醉酒狀態,其對蘇銀霞的侮辱行為屬借酒撒瘋、酒後失德。網傳「杜志浩等十餘人在長達一小時時間裡用裸露下體等手段凌辱蘇銀霞」、「杜志浩等脫鞋塞進蘇銀霞嘴裡、將煙灰彈在蘇銀霞胸口」等與庭審查明的事實不符,于歡、蘇銀霞均未證實聽到或者看到「討債人員在源大公司播放黃色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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