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審議監察法草案 「留置」最長不得超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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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8/03/13 13:39

最後更新: 2018/03/13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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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監察法草案今日(13日)在全國人大第四次全體會議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說明草案,指出若涉及嚴重及複雜案情,可能逃跑、自殺或毀滅證據,可被「留置」於指定場所,但調查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而監察委主任的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即不能超過10年。

監察委主任 任期最多10年

李建國表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整合反腐資源力量,加強黨對反腐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

中國監察法草案規定,國家監察委主任由全國人大選舉,副主任、委員由主任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免。主任每屆任期與全國人大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即不能超過10年。地方監察委員會主任則無此限。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向十三屆全國人大會議作關於中國監察法草案說明。(新華社圖片)

十九大報告明確用「留置」取代「雙規」,關於留置措施的程序,草案規定,留置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下經上級監察機關批准可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採取留置措施後,除有礙調查,否則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同時,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

「留置」24小時內 須通知家屬

另外,「打鐵必須自身硬」,為保證監察機關有效履行監察職能,草案賦予監察機關必要的權限:

1. 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時,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鑑定等措施。

2. 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涉及案情重大、複雜,可能逃跑、自殺,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等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留置場所的設置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 監察機關需要採取技術調查、通緝、限制出境措施的,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中國監察法強調,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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