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家安全法通過 兩提港有責任保國安

即時中國

發布時間: 2015/07/01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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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天通過新的《國家安全法》,覆蓋範圍包括軍事、網絡、經濟、出版、教育以至太空活動等領域,並首次將香港和澳門納入其中。但新法不會在港實行,官方強香港需自行就《基本法》23條立法。

涉金融和經濟領域 更舊國安法更廣泛

全國人大常委會以154票通過、0票反對、1票棄權通過的新國安法,其較1993年訂立的舊國安法涉及範圍更廣,在原有的防範、制止和懲治叛國、分裂國家、煽動顛覆政權和洩露國家機密等罪行外,還觸及金融和經濟領域、糧食安全、能源、網絡信息、宗教等領域,此外還包括外太空、國際海底區域以及極地等。

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天通過新的《國家安全法》。

值得注意的是,新國安法裡兩度提及港澳,其中第11條表示,「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至於第40條則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鄭淑娜在記者會上解讀新法,指新國安法是為適應國家安全新形勢而提出的綜合性法律,以應對各種威脅的。「國家安全日益嚴峻,對外面臨安全發展利益,對內維護政治安全及社會穩定雙重壓力,各種可預見及不可預見風險明顯增加,例如恐怖主義活動,網絡安全等」,鄭說。

條文:港澳應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責任

對於提及港澳,鄭淑娜指,將香港和澳門加入國安法內,屬於「宣示和原則性的要求」,而根本基本法規定,全國性的法律除了列在附件三範圍的法律外,其他內地法律不會在特區實施。

但鄭淑娜表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而「按照憲法和基本法規定,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新《國家安全法》不在港實施。

她強調,香港和澳門應該根據《基本法》第23條規定自行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對於有香港記者問及,香港報道政治敏感議題後回到內地是否會被追究責任,她並未具體回應。

梁振英:不在港實施 無計劃就23條立法

香港行政長官梁振英今天回應說,新法不在港實施,特區政府目前沒有計劃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而香港行政會議成員葉劉淑儀稱,她所理解的國安法目前並不適用於香港,有關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問題,仍需香港自行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

香港政治評論人士劉銳紹說,新國安法所說的「國家安全」實際上是「政權安全」;而國安法首次將港澳原則性地納入其中,對目前香港的法律執行尚不會有實質性的影響,但是這反映了北京「很擔心」所謂的「外部勢力」透過港澳來「演變大陸的社會」。

分析:寒蟬效應提醒港人 但不影響港法律

「現在這樣做,對港澳來說,會即時起心理上的『寒蟬效應』,但是實質效果暫時是起不到的」,他說,假如太急於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對於現在的香港政府以及建制派在未來的選舉都將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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