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飛:中央對付港獨絕不手軟

即時中國

發布時間: 2016/11/07 10:57

最後更新: 2016/11/07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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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表示,候任立法會議員利用宣誓平台,從事違反基本法的活動,一直沒有得到依法處理,今次釋法是十分必要,影響重大且意義深遠。他又強調,對港獨絕不手軟。

李飛說基本法104條規定的本質就是政治效忠,要求公職人員效忠是天經地義。

候任議員用宣誓平台 違反基本法

他表示,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總有少數人挑戰一國兩制方針政策,故意曲解基本法,特別一些立法會候任議員,不按照基本法第104條,以及相關本地有關法律的規定,真誠莊嚴宣誓。

李飛表示,候任立法會議員利用宣誓平台,從事違反基本法的活動,一直沒有得到依法處理。

他又指有候任議員在宣誓儀式上,公然侮辱國家和民族,嚴重破壞宣誓儀式,干擾立法會正常運作,暴露他們企圖分裂國家、破壞香港繁榮穩定的政治本質。

他強調,中央高度關注港獨勢力的重大危害,對國家及香港帶來的巨大威害,中央堅決維護國家核心利益和香港特區的根本利益問題上,對於依法打擊港獨中央態度堅定明確,絕不含糊,絕不手軟,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104條作出解釋。

 

全國人大常委釋法文本內容如下:

第12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今日(7日)上午全票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釋法文本內容如下: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了委員長會議提請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草案)》的議案。

經徵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規定,作如下解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該條規定的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相關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具有以下含義:

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

宣誓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容的法定誓言。

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

宣誓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監誓人面前進行。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有效宣誓;對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規定的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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