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哲被剝政治權利 學者:以大陸標準對台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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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7/11/28 15:39

最後更新: 2017/11/28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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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進黨前黨工李明哲因「顛覆國家政權罪」,被湖南岳陽中院判監5年並剝奪政治權利2年。有分析指,台灣民眾在大陸並沒有享有「選舉和被選舉權」等政治權利,剝奪李明哲的政治權利,是以大陸標準對台灣人執法,釋放出對台強硬訊號。

李明哲案今日在湖南一審宣判,法院裁決他顛覆國家政權罪成,重囚5年

大陸《刑法》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選舉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權;擔任國家機關職務或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台灣人未享受大陸政治權利 釋放強硬訊號

中央社報道,專研大陸民主化進程的台灣政治大學教授李酉潭指出,台灣人在大陸並未享有上述「政治權利」,但法院特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顯示北京用「大陸人民的標準對台灣人民執法」的意圖。

台灣的國際法專家宋承恩也認為,台、港人士在大陸法律上一般適用「境外人士待遇」,而在李案審判過程中,陸方並未說明李明哲適用何種身分,也未說明司法管轄權問題。但此次李明哲被剝奪在大陸並沒有享有的「政治權利」,顯示李明哲並未被當作「境外人士」,是按大陸民眾身分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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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指,2015年也曾有台灣人在廣東販毒被判死刑且遭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因此李明哲並非首例。但另有分析認為,李明哲案涉及兩岸敏感議題,此次他被重判5年,加上按大陸民眾身份審判並剝奪政治權利,種種跡象都反映北京通過判決釋放對台強硬的政治訊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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