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庫:一分鐘看懂301條款

經濟脈搏

發布時間: 2018/03/22 17:04

最後更新: 2018/03/23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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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條款」全稱是是美國《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該條款規定,當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確認某貿易伙伴的某項政策違反貿易協定,或被美國單方面判定為不公平、不公正或不合理時,即可啟動單邊性、強制性的報復措施,包括:

(1)中止貿易協定項下的減讓

(2)採取關稅或其他進口限制

(3)對服務徵收費用或採取限制

(4)與被調查國達成協議,以消除其違反行為或向美國提供補償

(5)限制服務領域的授權。

有關措施期限一般為4年。美國對上一次啟動「301法案」是在1995年世貿組織創立前,當時主要針對日本產的電單車、鋼鐵及其他產品徵收關稅。因此也被彼得林國際經濟研究所專家查得.布朗稱為過時的法案。該條款一般被認為是美國強權政治和單邊主義做法在外貿領域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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