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梁前副市長貪10億判死 十八大以來首例

國情動向

發布時間: 2018/03/28 15:26

最後更新: 2018/03/28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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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審理山西呂梁市前副市長張中生,涉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判處死刑並立即執行,這是中共十八大以來貪腐犯罪適用死刑的第一案。

新華社報道,山西省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對張中生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以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指其目無法紀 極其貪婪、十八大後仍不收斂

法院同時判決,對張中生受賄所得財物和來源不明財產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份,繼續追繳。同案被告人李蘭俊、劉年生因犯洗錢罪亦被判處相應刑罰。

 

法院指,經審理查明,1997年至2013年,被告人張中生利用擔任山西省中陽縣縣長、中共中陽縣委書記、山西省呂梁地區行署副專員、中共呂梁市委常委、副市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煤炭資源整合、項目審批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共計10.4億多元(人民幣,下同)。張中生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其對折合共計1.3億多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法院指,張中生利用領導幹部的職權,為他人謀取不當利益,嚴重影響了當地經濟健康發展,且案發後尚有贓款3億多元未退繳,犯罪情節特別嚴重。

法院稱,張中生目無法紀,極其貪婪,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應予依法嚴懲,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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