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為風暴】華為孟晚舟為何被美國告  關鍵兩點釋疑

國情動向

發布時間: 2018/12/10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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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據美法例,華為從美購得敏感產品不得轉售
  • 孟晚舟能否獲釋,經過兩輪聽證會才有結果
  • 孟案進入司法程序,最需要強大律師團抗衡

華為「太子女」孟晚舟被加拿大扣留引渡美國一案,事態至今仍在發展。對於這宗案件有不少質疑,為何中國公司與其他國家做生意會違犯美國法律;其次,為甚麼加拿大會遵從美國司法部指示,扣押在加並無犯法的人?

據熟悉美國相關法例的律師表示,孟晚丹案件可能涉及《美國出口管制》下的兩部分法律。《美國出口管制》是美國制定的一部對企業在出口高科技產品和敏感技術時進行管理的法律。美國對於企業能夠把高科技產品和敏感技術賣給哪些國家是有明確規定的。《出口管制法》的核心部分是《出口產品限制目錄》和《終極用戶證書》。

孟案關鍵  有否將美禁止產品轉售

《出口產品限制目錄》是美國制定的一部對企業在出口高科技產品和敏感技術時進行管理的法律。美國對於企業能夠把高科技產品和敏感技術賣給哪些國家是有明確規定的。

最關鍵的是《終極客戶證書》,該法案是指凡是購買了美國高科技產品和敏感技術的公司,該必須證明他是該高科技產品和敏感技術的最終使用人。該技術和產品不能被轉讓給《終極客戶證書》以外的第三人,除非得到美國出口管制部門的特殊許可。

那就是說,如果華為公司的產品中有來自於美國的高科技產品和敏感技術,華為公司將是該技術的終極用戶。華為在未得到美方的許可之前,不能將該產品出口給任何第三國。由於美國對伊朗實施禁運,所以,此案的關鍵就是看華為或孟晚舟有沒有將從美國購買的產品或技術輸往伊朗。

若違犯終極用戶法  在美屬刑事重罪

當然,在政治上可批評美國霸權,唯撇開政治的爭拗,華為購買美國產品時,應已知有《終極用戶證書》存在,仍冒險將產品與伊朗交易,那實屬不智之極,因為,這在美國是刑事重罪。

其次,加拿大應美國要求扣留孟晚舟,是根據兩國1974年簽署的《引渡條約》和加拿大1999年頒布的《引渡法》而進行。從《引渡條約》和《引渡法》看,請求引渡國必須通過外交途徑向加大拿提出引渡請求。引渡請求應附有被引渡人的涉案法律文本,或描述其罪行的文件證明。若該名嫌疑犯尚未被定罪的人,則還必須附有請求美國法官或其他司法官員發出的逮捕令以及法律證明。

據此,美國應已向加拿大提供了涉及孟晚舟相關涉案的基本事實,接下來程序就是兩輪聽證會,一是保釋聽證會,二是最關鍵的引渡聽證會。

判定是否引渡往美國  須看陪審團裁決

保釋聽證會相對簡單,就是在第二輪引渡聽證會前,保釋聽證會決定加拿大當局是否繼續拘留嫌疑人,或是交保監外等待引渡聽證。在保釋聽證會上,被引渡嫌疑人需出示證據以證明不適合扣押及不會潛逃等,警方也將出示相應證據反駁,最終由法官按照雙方提供的證據來決定是否進行保釋。

引渡聽證會由引渡法官進行,在引渡聽證會之前,請求引渡國須提供針被引渡嫌疑人的詳細案件摘要,解釋其指控的罪行及證據。待法官獲得證據後,便開始對被引渡嫌疑人的罪名進行判決。一旦加拿大法官和陪審團確認嫌疑人有罪,這就意味著嫌疑人被確認引渡。嫌疑人也將會被移交給引渡國進入該國的司法程序。相反,若加大拿法官和陪審團判定嫌疑人無罪,則引渡失敗,嫌疑人也將被加拿大當局釋放。

孟曉舟案已進了司法程序,按程序美加兩國行政機關都無權干預。目前,中方對美加兩個政府強烈抗議,政治表態無可厚非,但實際上對孟案助力不大,正如有熟悉美國法律的專家指,現在孟最需要的是組成強大的律師團隊,在法律上與美加司法部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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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 高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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