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直擊】「外商投資法」標榜內外資一致 允查影響國家安全外商

經濟脈搏

發布時間: 2019/03/08 17:22

最後更新: 2019/03/08 17:30

分享:

分享:

全國人大會議今起審議「外商投資法」,根據下午送審的草案,與先前被披露的內容一致。官方表示,此法堅持的原則是「中國特色和國際規則相銜接」,以及「內外資一致」。值得注意,法案允許審查或影響國家安全外商投資,港澳台資也不包括在法案内。

在內容有6章41條的「外商投資法」草案中,外資企業被定義為全部或部分由「外國」投資者投資,並在内地依法註冊的企業,沒有對來自港澳台的投資作任何表述。然而,草案明訂,可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進行安全審查,依法作出的安全審查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13屆全國人大第2次會議下午舉行全體會議,所有代表聽取包括「外商投資法」草案在內的報告,正式啟動「外商投資法」在形式上的最終審議程序。先前,這項法律的草案已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

「外商投資法」允許審查或影響國家安全外商投資,港澳台資也不包括在法案内

依官方公布的會議議程,「外商投資法」將於15日上午的全國人大會議閉幕會上表決通過,正式實施,取代改革開放後行之有年的「外資三法」。

根據人大常委會的說明,「外商投資法」體現4項原則。一是突出積極擴大對外開放和促進外商投資的主基調;二是堅持外商投資基礎性法律的地位;三是堅持「中國特色」和「國際規則」相銜接;四是堅持「內外資一致」。

「外商投資法」草案的總則明訂,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定義為「不低於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負面清單由國務院批准發布。

法案規定對外資「不實行徵收」

此外,在外商投資保護上,草案規定,國家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徵收」。在特殊情況下,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照法律規定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實行徵收或者徵用」,徵收、徵用「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並「及時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草案還規定,外資在内地的出資、利潤、資本收益、資產處置所得、智慧財產權許可使用費、依法獲得的補償或賠償、清算所得等,可依法以人民幣或外匯「自由匯入匯出」。

對於港澳台資,全國人大發言人張業遂4日曾公開表示,在實際運作上,内地對港澳台投資一直參照外商投資進行管理。制定「外商投資法」不會改變内地對港澳台資的「法律適用安排」,相關制度還將「根據實踐需要不斷修改完善」。

開啟hket App,閱讀全文
訂閱《香港經濟日報》電郵通訊
收取第一手財經新聞資訊 了解更多投資理財知識 提交代表本人同意收取香港經濟日報集團所發出的推廣訊息,你也可以查閱本網站的私隱政策使用條款
訂閱《香港經濟日報》電郵通訊
收取第一手財經新聞資訊 了解更多投資理財知識 提交代表本人同意收取香港經濟日報集團所發出的推廣訊息,你也可以查閱本網站的私隱政策使用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