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灣區】港人稅務優惠有效期追溯至今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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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9/03/16 12:25

最後更新: 2019/03/16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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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公布,為在大灣區工作的港人提供的稅務優惠措施。由今年1月1日起,港人需在內地連續6年住滿183天,才需要向內地繳交相等於本港薪俸稅的「個人所得稅」,倘在內地停留不足24小時,都不會當1天計算。

國家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公布《關於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指,在2024年之前,所有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港人,在境內居住年限不滿6年,其境外所得都能享受免稅優惠。

倘連續6年在境內居住累積滿183天,才需要向內地繳交相等於本港薪俸稅的「個人所得稅」。倘在一年度內有單次離境超過30天,連續年限亦會重新計算。

如屬高端或當地緊缺人才,廣東省、深圳市政府會補貼內地個人所得稅與香港薪俸稅的差額。

這些政策的適用範圍包括廣東省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和肇慶市等大灣區珠三角九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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