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角力】台立院通過:陸資違法赴台投資 最高罰2500萬

國情動向

發布時間: 2019/04/09 16:19

分享:

分享:

在台灣,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兩岸條例》修正草案,將陸資違法赴台投資罰款上限,由現行的60萬元(新台幣,下同;折合約15.5萬港元),大幅提高至2500萬元(折合約647萬港元)。台灣的陸委會表示,政府歡迎陸資投資的立場沒變,此舉是要遏阻其違法行為,以防影響台灣正常商業運作及證券市場秩序。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條例)第93條之1修正草案。當中對陸資違法赴台投資,罰款從現行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大幅提高到12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撤回投資或改正,必要時得停止其股東權利,並按次處罰到改正為止。

台灣立法院

條文又明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的公司,依規定投資的事業,應按規定申報財務報表、股東持股變化或其他指定之資料,且主管機關得派員前往檢查,投資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反的罰款從最高30萬元(折合約7.7萬港元),提高至250萬元(折合約64.7萬港元),並限期命其申報、改正或接受檢查。若違規情節輕微,主管機關得先限期命其改善,已改善完成者,免予處罰。

將定裁罰標準 遏阻違法行為

陸委會稱,本草案經總統公布施行後,將由經濟部及金管會訂定裁罰基準。

當局表示,政府歡迎陸資赴台投資的立場沒有改變,本次修法對合法陸資並無影響,但對於陸資違法投資影響台灣正常商業運作及證券市場秩序,適度提高罰鍰,遏阻其違法行為,以完善法制規範,營造安定有序的投資環境。

資料顯示,永豐金控旗下的永豐金證香港子公司、永豐金證(亞洲)因為違法接受陸資「龍峰國際」委託下單投資大同,並且涉入大同的經營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前年5月限期龍峰6個月出清大同股份,並開罰60萬元。但外界認為裁罰金額過低。

開啟hket App,閱讀全文
訂閱《香港經濟日報》電郵通訊
收取第一手財經新聞資訊 了解更多投資理財知識 提交代表本人同意收取香港經濟日報集團所發出的推廣訊息,你也可以查閱本網站的私隱政策使用條款
訂閱《香港經濟日報》電郵通訊
收取第一手財經新聞資訊 了解更多投資理財知識 提交代表本人同意收取香港經濟日報集團所發出的推廣訊息,你也可以查閱本網站的私隱政策使用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