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同佳案】自首與否變台灣香港司法角力 一文看懂爭拗什麼?
國情動向
發布時間: 2019/10/22 13:04
香港青年陳同佳涉嫌在台灣殺害女友案件,引發修訂《逃犯條例》的巨大風波,有說案犯明日即將出獄,並已決定稍後到台灣自首,台灣方面卻拒其入境,再掀台港司法角力。台灣方面與港府爭論的焦點主要在於,港府是否被大陸授意,將「送中條例」合理化;同時,港府是否可以平等地將台灣視為獨立主權國家,與之簽訂司法互助合作機制。
具體爭論點及回應見下:
香港 | 台灣 | |
自首 | 自願自首 | 被自首 |
證據 | 證據只足以控告「清洗黑錢罪」 | 陳嫌疑似在港已有預謀,港方未提供台灣相關證據 |
管轄權 | 案件發生地為台灣,香港不具管轄權 | 陳嫌疑在港已有預謀,因此香港並非沒有管轄權 |
司法互助 | 香港目前沒有法律容許將陳嫌移送台灣和進行刑事司法協作 | 台港之間應該建立司法合作機制,才能根本解決問題 |
提供協助 | 台灣如在處理陳嫌「自首」中提出有關證據請求,香港會積極依法配合 | 在台灣提出證據請求上,港府一方面說會積極依法配合;另一方面又說沒有法律和台灣進行刑事司法協作,自相矛盾 |
主張 | 陳嫌自願赴台自首,港府樂意向台灣提供一切所需的合法可行協助 | 在對等、尊嚴及互惠的基礎上,願意提供香港相關證據,配合追訴 |
最新回應是,香港政務司司長張建宗今天說,希望台方在陳同佳案上實事求是,不要把案件政治化、複雜化,政治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
而台灣的行政院長蘇貞昌則重申,台灣與香港都有管轄權,殺人的人在香港、被害人家屬在香港,陳同佳也關在香港監獄,香港有可及性、便利性,應該逕予審判,不應該讓司法有空窗期,台灣願提供協助。他還說,想將陳同佳送到台灣,企圖合理化送中條例,台灣不會上當。
陳同佳2018年初涉嫌在台殺害同行香港女友後逃返香港,僅因盜竊女友財物罪等被判刑入獄,並獲減刑,預定10月23日出獄,陳同佳10月17日表示出獄後將赴台灣自首。
責任編輯:尹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