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可否指定暫時人選 接替林鄭月娥?
發布時間: 2019/10/24 00:13
最後更新: 2019/11/26 16:32
根據英媒報道,中央計劃明年3月前,任命接替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的暫時人選;若國家主席習近平同意,繼任人選將完成林鄭月娥原定在2022年結束的任期。報道續指,繼任人選包括前金管局行政總裁陳德霖、以及前政務司司長唐英年。
然而,根據《基本法》第53條規定,中央不可能直接任命暫時人選接替辭職的行政長官,也不可能由暫任行政長官執掌特區至2022年。因此,這個報道的可信性值得懷疑。
根據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短期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依次臨時代理其職務。」亦即是說,如若林鄭月娥真的辭職,只能由上述的官員替上。
同時,《基本法》亦規定,「行政長官缺位時,應在六個月內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產生新的行政長官。行政長官缺位期間的職務代理,依照上款規定辦理。」
因此,《基本法》對特首署任安排和出缺後如何產生新的行政長官有明確規定,特首出缺必須半年內補選,因此署任安排不能超過半年,絕不可能出現「臨時特首」做到2022年。
當然,中央對指定署任行政長官仍有可操作之處,那就是政務司長張建宗先辭職,然後由林鄭根據中央的意見,委任心目中的人選,然後林鄭月娥再辭職,由當時的政務司長補上,再另選政務司長,待半年後重選行政長官。若如此運作,特區官場將會有大震盪。
無論如何,中央肯定不會公然違反《基本法》規定,由任命接替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的暫時人選,並完成林鄭月娥原定任期,這個肯定是不可行。不過,根據目前的風向,林鄭辭職換人卻是大機率的事。
本報記者: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