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居民明年起可在内地參加社保

社會熱點

發布時間: 2019/12/02 19:25

最後更新: 2019/12/02 23:19

分享:

分享:

港澳台居民在內地享有同等待遇再添一例。內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醫療保障局,近日發布《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明年1月1日起,在內地就業、居住和就讀的港澳台居民將擁有社保卡,與內地居民一樣,依法參加社保和享受社保待遇的合法權益。

綜合內地傳媒報道,暫行辦法規定,在內地註冊或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有僱工的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涉在內地就業、居住、就讀的港澳台居民

在內地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港澳台居民,可按註冊地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在內地靈活就業且辦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港澳台居民,可按居住地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至於在內地居住且辦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但未有就業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在內地就讀的港澳台大學生,與內地大學生執行同等醫療保障政策,按規定參加高等教育機構所在地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對於已經在香港、澳門、台灣參加當地社會保險,並繼續保留社保關係的港澳台居民,可持相關證明,不在內地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

如果港澳台居民在達到規定的領取養老金條件前離開內地,其社保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再次到內地就業、居住並繼續繳費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經本人書面申請終止社保關係的,可將其社保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內地傳媒形容,在暫行辦法中,關於經辦程序、發放社保卡、社保待遇的享受、財政補助、社保的跨省轉移等方面,港澳台居民辦理社保各項業務流程,以及享受待遇,都體現與內地居民的一致性。

責任編輯:林佩怡

開啟hket App,閱讀全文
訂閱《香港經濟日報》電郵通訊
收取第一手財經新聞資訊 了解更多投資理財知識 提交代表本人同意收取香港經濟日報集團所發出的推廣訊息,你也可以查閱本網站的私隱政策使用條款
訂閱《香港經濟日報》電郵通訊
收取第一手財經新聞資訊 了解更多投資理財知識 提交代表本人同意收取香港經濟日報集團所發出的推廣訊息,你也可以查閱本網站的私隱政策使用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