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11】「雙十一」商標戰再開打 阿里、京東6年恩怨將如何了斷?

經濟脈搏

發布時間: 2020/11/11 20:06

最後更新: 2020/11/11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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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和京東在「雙十一」商標上纏繞多年

在「雙十一」來臨之際,阿里巴巴(09988)、京東(09618)兩大電商巨頭的商標戰再次打響,圍繞的正是「雙十一」這商標的所有和使用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昨日(10日)處針對阿里在有關商標所有權的兩宗複審。這場由阿里所發動的商標戰已糾纏接近6年,國家知識產權局早前判定阿里在廣告等服務上的註冊維持,其餘多項服務上則撤銷。各輸一半的阿里和京東均提出上訴。兩案未即時宣判,但內媒普遍認為,本次將是雙方的關鍵一戰。

阿里、京東在2宗案件中分別作為原告參與訴訟,在原告和第三人的位置上來回更換,而被告則均為作出上述判決國家知識產權局。

京東:「雙十一」屬公共語言

京東一方認為「雙十一」是對每年11月11日購物節的習慣性表述,不僅在電商領域,教育、航空等各行業在促銷活動中也都有使用,全社會共同參與,應屬於公共語言的範疇,不應落入私權壟斷的範圍。而阿里在舉辦購物節時,多是與其他商標結合使用,如「天貓雙十一」等。社會上通用的使用方式,也多是在「雙十一」前添加企業名稱或商標,以區分不同企業的購物促銷活動。這種使用的方式,實際上是在使用「天貓」商標而非「雙十一」商標。

另外,註冊商標是以全文字形式的「雙十一」,但阿里巴巴在使用中多采用「雙11」、「11·11」等表現形式,這不應被認定為對涉案商標的使用。因此,阿里在2015年至2018年間,並未進行商標性使用,故應依法予以撤銷。

國家知識產權局表示,複審決定是針對京東提出的涉案商標實際使用問題作出的,不涉及商標顯著性的爭議。經審查,涉案商標在指定期限內進行了使用,使相關公眾可以通過上述使用知曉促銷活動時間,起了廣告宣傳、推銷的作用。被訴決定的作出於法有據,應予維持。

阿里:我是「雙十一」創始方

阿里一方主張自己是「雙十一」的創始方,2009年首次將該商標用在線上促銷活動中,2011年申請註冊,其後獲批。每年的促銷活動期間,在廣告宣傳、商家促銷協議、店鋪裝飾等,阿里都將「雙十一」字樣應用於參與促銷活動的產品中,使得消費者能夠區分服務來源,識別促銷商品。對於「雙十一」商標,阿里持續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推廣營銷費用巨大,才讓購物節具有如此規模的影響力。

至於商標的具體使用形態,不論文字還是數字,其稱呼和含義均沒有區別,阿里會在不同場景中運用不同方式進行設計,以體現美感、提升宣傳效果。阿里同意國家知識產權局複審決定中維持涉案商標註冊的部份,而針對被撤銷的部份,阿里提交了多份推廣協議、營銷活動相關證據,以證明其也在「商業管理輔助;商業信息」等服務上,對「雙十一」進行了商標性使用。

國家知識產權局解釋稱,在「商業管理輔助;商業信息」等服務上的使用,是針對工商企業提供的商業信息服務,而阿里提交的證據均是向消費者進行推廣,並且沒有從中獲得對價,與商標類目的要求不符,撤銷此部份服務的商標註冊應予維持。

「雙十一」爭奪前後

2011年11月,阿里巴巴在第35類廣告等服務上申請註冊了「雙十一」文字商標,於翌年12月獲准。此後,京東也申請註冊了「雙11·11及圖」、「京東雙十一」、「 雙11·11上京東及圖」等5個商標,核准在第35類廣告、第38類電視播放、第41類教育等使用。及至2014年10月、購物節前夕,阿里發出通知表明對「雙十一」商標的所有權,並指任何企業使用商標將構成侵權,阿里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通知中不點名批評京東,引發商標使用權爭論。

京東隨後發布《致全國媒體合作夥伴的一封信》,承認該則通告函的「受害者」,但表明會臨時撤換所有廣告。除京東外,蘇寧易購也發布《關於雙十一商標廣告禁令的聲明》,認為阿里在「雙十一」商標註冊上是客觀事實,但其在各家電商廣告出街前突然釜底抽薪,在法律上合規,手段上卻屬於不義 。

京東在2018年開始反擊,其指阿里在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的3年間,沒有實際使用「雙十一」商標,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撤銷該商標的申請。審查認為阿里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其對「雙十一」商標進行了真實及有效的使用,決定對其予以維持。京東不接受,去年9月提起複審,成功令阿里在「商業管理輔助」、「商業信息」等多項服務上,失去該商標的使用權。阿里不滿被撤銷註冊,京東也不服前者仍維持註冊的部份,促成了本次的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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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建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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