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加強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 網絡支付納入監管
中國加強互聯網信息監管,國家網信辦周五(8日)發布《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提出有關互聯網信息服務的設立、運行、監督檢查等方面的規定,包括不得發布危害國家安全、傳播擾亂金融市場秩序的信息等。而在中國收緊對平台經濟的監管之際,該辦法亦列明,網絡支付、購物等屬於互聯網信息服務。
該辦法由國家網信辦、工信部及公安部起草,公開徵求意見至2月7日。該辦法稱,國家採取措施,監測、防範、處置利用境內外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實施的危害國家網絡空間安全和秩序,侵害中國公民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活動。
該辦法提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的網站、通信群組、網絡賬號、移動智能終端應用,不得開辦用於實施違法犯罪的互聯網服務;不得明知他人利用互聯網信息服務違法犯罪,而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代辦網絡服務等幫助。
不得傳播危害國安、擾亂金融市場秩序信息
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製作、複製、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例如: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洩露國家秘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
(二)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
(三)編造、傳播擾亂金融市場秩序的信息,以及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經濟秩序的虛假信息;
(四)編造、傳播險情、疫情、警情、自然災害、生產安全、食品藥品等產品安全以及其他方面擾亂社會秩序的虛假信息;
(五)仿冒、假借國家機構、社會團體及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法人名義散佈的信息,或者為實施違法犯罪而冒用他人名義散佈的信息;
(六)散佈煽動非法集會、結社、遊行、示威或者其他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信息;
(七)傳播淫穢色情、暴力、賭博、兇殺、恐怖的信息,以及教唆犯罪,傳授犯罪手段、方法,製造或者交易違禁物品、管制物品,實施詐騙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或者其他合法權益,以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信息。
據辦法明確,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為用戶提供互聯網信息發布和應用平台,包括但不限於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搜索引擎、即時通訊、交互式信息服務、網絡直播、網絡支付、廣告推廣、網絡存儲、網絡購物、網絡預約、應用軟件下載等互聯網服務。
管理辦法又規定,國家安全機關依照職責負責依法打擊利用互聯網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
責任編輯:林佩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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