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建議全面監管互聯網巨頭金融業務 稱有權推翻企業決策

經濟脈搏 11:28 2021/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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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銀行發表研究文章指,對大型互聯網平台監管的當務之急,是綜合各種手段實現「穿透性監管」,建議將其金融業務全面納入監管範圍,尤其增強業務信息透明度,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利益。文章又指,數字市場部門將有權暫停、阻止和推翻大型科技公司的決策,並採取措施令大型科技公司遵從監管新規。

該份《大型互聯網平台消費者金融信息保護問題研究》,由人行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局課題組撰寫及發布,對加強監管提出6方面的建議:

一、督促樹立「負責任金融」理念

高度警惕大型互聯網平台過度逐利行為,尤其注意對低淨值人群過度負債的誘惑,以及就此引發的風險。督促大型互聯網平台恪守「負責任金融」理念,使其經營活動真正服務於實體經濟發展。建立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內控制度和工作機制,強化全流程管控,規範信息披露、信息保護、營銷宣傳等經營行為。

二、加強消費者金融信息保護相關立法保障

通過立法對數據權屬認定加以明晰,制定數據資源確權、開放、流通、交易相關製度,完善數據產權保護製度、數據分類分級安全保護製度、數據隱私保護和安全審查制度;進一步明確規定個人信息收集使用的「知情-同意」、「最少、必須」原則,推動大型互聯網平台建立健全消費者金融信息保護機制。

建立國家數據資源目錄體系,提高數據質量和規範性,推動《資產管理產品介紹要素》等金融行業標準的出台和嚴格落實,提高大型互聯網平台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時的信息披露規範性,有效矯正金融消費者不願閱讀冗長合同協議文本的行為偏差。

三、加強對大型互聯網平台的監管

大型互聯網平台數據具有公共產品屬性,建議納入宏觀審慎管理,按照公共產品提供者實施相應監管。對涉及金融業務或構成金融控股公司的機構實施准入管理,對重要性的機構實施嚴格監管,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結合宏觀審慎監管和功能監管措施,通過接入徵信系統、設定居民債務收入比等控制共債風險。

由於大型互聯網平台廣泛覆蓋多個業務領域,在金融領域之外,又通過其關聯企業涉獵電商、物流、營銷等領域,涵蓋了購物、出行、住宿、支付轉賬、投資理財、生活、公益等數以百計的場景。若電商交易與金融場景結合,對信息交互環節的監管就會因監管領域的轉變而被切斷,使得監管部門難以掌握信息共享和使用的全貌。建議加強信息共享,探索監管執法合作機制。充分發揮社會監督力量,及時發現大型互聯網平台存在的問題和風險隱患,提升監管效能。

四、加強對大型互聯網平台企業的反壟斷審查

建議完善平台企業壟斷認定方面的法律規範,將利用算法實施價格共謀、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不當收集和支配數據等行為納入反壟斷規制範圍。完善大型互聯網平台企業的併購審查制度,制定符合數字經濟特點的營業額標準,增加交易價格相關標準,避免其通過高價收購競爭對手達成壟斷目的。

五、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設施建設

建議進一步拓寬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接入機構範圍,將全部從事放貸業務的機構接入數據庫,全量報送借貸業務數據。加強對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接入機構的監管,從制度、業務、人員和技術等方面建立健全內控合規制度和問責機制。同時,引導並規範大型互聯網平台的信息服務業務。

重點關注大型互聯網平台利用從集團內、外部獲取的消費者金融信息開展個人評分、畫像等業務,以及其為金融機構風控等提供信息服務的行為。按照「疏堵結合,先疏後堵」的思路,將有影響力的大型互聯網平台的壟斷信息予以整合,有序納入徵信服務和徵信監管,變數據壟斷為數據依法共享。

六、規範大型互聯網平台金融營銷宣傳行為

大型互聯網平台應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規范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要求,規范金融營銷宣傳行為,構建金融營銷宣傳內控機制,強化對金融營銷宣傳的審核,不得做出勸誘低淨值人群超前消費、過度消費等存在嚴重價值觀導向問題的金融營銷宣傳。

建議相關管理部門借鑒國際經驗,進一步優化、細化金融營銷宣傳監管規則,綜合運用制定行為規範、構建行業標準、推動行業自律等方式,強化對大型互聯網平台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監測追蹤,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嚴肅查處。

責任編輯:陳建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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