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副行長建議制定「金融穩定法」 稱刻不容緩

經濟脈搏

發布時間: 2021/03/16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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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劉桂平,撰文建議加快制定「金融穩定法」,指中國現行法律對金融穩定和金融風險防範處置的規定條款分散、過於原則,部門化色彩較濃,缺乏系統完整規定,強調建立統一、有序、高效、權威的金融穩定法律制度,「已經刻不容緩」。

他指出,要通過「金融穩定法」,建立跨行業跨部門的金融穩定總體工作機制,建全金融穩定頂層設計;構建防範、化解和處置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制度框架,精準識別高風險機構;明確各部門及地方政府職責,壓實各方責任。

精準識別高風險機構 壓實各方責任

作為全國人大代表的劉桂平,早前在全國兩會期間,建議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時完善涉及金融穩定的條款,適時制定金融穩定法。他最新在人行旗下《中國金融》雜誌撰文,詳述有關建議。

他提到,金融風險的外溢性、複雜性、關聯性強,一旦發生傳導蔓延,將嚴重威脅金融穩定和國家安全。而近年金融機構業務活動日益複雜,金融風險呈現多樣化和隱蔽化特徵,更易產生跨行業、跨市場和跨境的金融風險傳導,加上當前國內外形勢複雜嚴峻,各類金融風險多發高發,亟待通過立法建立金融穩定長效機制。

同時,處置包商銀行、錦州銀行等中小銀行風險後,有必要及時總結相關工作機制和成熟做法,並上升為法律層面的長效制度。此外,金融風險處置過程中,有法律依據不夠充分,中央與地方、各部門之間的職責邊界不夠清晰,處置資金來源和使用順序不夠明確、市場化法治化處置手段不足等問題,制約效率,增加處置難度和成本。

劉桂平又指出,目前中國涉及金融穩定的制度規定,分散在《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多部法律中。總體上受制部門立法、行業立法,缺乏跨行業跨部門從全局高度對金融穩定制度的統籌安排。

他認為,《中國人民銀行法》正在修訂,但其修改不能替代、涵蓋「金融穩定法」的功能,故這兩部法律立法工作應同步進行,形成互補,共同構成金融穩定長效機制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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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林佩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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