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積電經理無「過冷河」跳槽大陸 判賠約合70萬港元
大陸與台灣兩岸芯片(晶片)人才爭奪戰,近年越來越熾烈。台積電前採購處薛姓經理在職期間簽下競業禁止協議,但離職後僅5個月便前往大陸半導體、晶圓代工公司任職,結果遭台積電求償,一審判賠250萬元新台幣(折合69萬港元),經上訴,周二(20日)被二審駁回、但還可上訴。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提告指出,薛姓男子於1999年進入公司,2004年起轉任採購業務,更在2011年7月間,擔任採購處經理,得接觸並知悉台積電所有原物料規格、參數,及供應商間訂單及合約所載資訊等內容。
判決指出,台積電在2012年3月間,與薛男簽下競業禁止協議,即約定薛男離職後18個月內,不得受僱於從事半導體晶圓製造及相關服務之競爭對手,也不得為競爭對手提供服務;若有違反,須賠償離職前24個月內自公司內所受領之一切給付總額。
原本約定 離職18個月內不能受聘競爭對手
薛男2016年7月間離職,離職時台積電因競業禁止協議的關係,給予薛男特別補償金117萬270元新台幣、折合港幣約32萬元。
詎料,薛男在2016年12月間赴大陸紫光集團有限公司,擔任該集團轄下的長江存儲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商武漢新芯積體電路製造有限公司的採購副總裁。新芯公司是中國半導體製造產業龍頭,也提供晶圓代工服務,為台積電的競爭對手。
台積電提出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補償金新台幣117萬270元、及給付違約金即離職前24個月內領取公司給付總額新台幣1440萬676元,總計求償新台幣1557萬946元、折合近430萬港元。
一審判決薛男須賠償新台幣250萬元(含返還補償金),折合69萬港元,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台積電與薛男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限制時間不長、補償合理,雙方約定有效,薛男於2016年12月任職新芯公司,在隔年的10月13日離職,該公司確實為台積電競爭對手,因此台積電得請求返還其任職新芯公司期間之競業禁止補償金。
至於違約金部分,二審認為雙方約定的離職前24個月受領的給付總額,比例過高,因此予以酌減,經過重新計算後,認定一審判決金額無誤,判決薛男須賠償台積電250萬元(含返還補償金)。全案可上訴。
責任編輯:鄧國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