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反外國制裁法》全文出爐 可查封財產 反制可擴及直系親屬

國情動向

發布時間: 2021/06/10 22:27

最後更新: 2021/06/11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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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今日下午在北京閉幕,會議表決通過《反外國制裁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九十號主席令,該法即日實施。法律共16項條文,制裁對象涵蓋個人、組織,措施包括不予簽證、驅逐出境、查封扣押在華財產及禁止有關交易等。

栗戰書:不要幻想讓中國吞下苦果

全國人大委員長栗戰書表示, 中國始終堅持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致力與各國互利共贏、共同發展,但決不放棄自己的正當權益,任何人不要幻想讓中國吞下損害自身利益的苦果。

他稱,全國人大常委會遵循國際慣例,審議通過反外國制裁法,為反擊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提供法治支。要全面、正確理解法律規定,適時運用法律開展強有力的反制裁鬥爭。加快推進涉外立法,更好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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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被指主要是反制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制裁。被問到該法會否影響中國同一些國家的關係,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汪文斌今日表示,這種擔心是完全沒有必要的。

根據《反外國制裁法》,外國國家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以各種藉口或據其本國法律對中國遏制、打壓,對中國公民、組織採取歧視性限制措施,干涉中國內政的,中國有權採取相應反制措施。

制裁可擴至直系親屬 任何人不得執行外國對華限制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決定將直接或間接參與制定、決定、實施有關歧視限制措施的個人、組織,列入反制清單,還可對清單個人的配偶和直系親屬、組織的高管或實際控制人等採取反制。

而根據實際情況,採取一種或幾種反制措施,1.不予簽發簽證、不准入境、註銷簽證或驅逐出境;2.查封、扣押、凍結在中國境內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各類財產;3.禁止或限制中國境內的組織、個人與其進行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4.其他必要措施。

新法提到採取反制措施所依據的情形發生變化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暫停、變更或者取消有關反制措施。而對於危害中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行為,除本法規定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可以規定採取其他必要的反制措施。

此外,新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外國國家對中國公民、組織採取的歧視性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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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護我國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維護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體系和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發展同世界各國的友好合作,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對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反對任何國家以任何藉口、任何方式乾涉中國內政。

外國國家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以各種藉口或者依據其本國法律對我國進行遏制、打壓,對我國公民、組織採取歧視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國內政的,我國有權採取相應反制措施。

第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決定將直接或者間接參與制定、決定、實施本法第三條規定的歧視性限制措施的個人、組織列入反制清單。

第五條 除根據本法第四條規定列入反制清單的個人、組織以外,國務院有關部門還可以決定對下列個人、組織採取反制措施:

(一)列入反制清單個人的配偶和直系親屬;

(二)列入反制清單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

(三)由列入反制清單個人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組織;

(四)由列入反制清單個人和組織實際控制或者參與設立、運營的組織。

第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按照各自職責和任務分工,對本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個人、組織,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採取下列一種或者幾種措施:

(一)不予簽發簽證、不准入境、註銷簽證或者驅逐出境;

(二)查封、扣押、凍結在我國境內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各類財產;

(三)禁止或者限制我國境內的組織、個人與其進行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

(四)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本法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作出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八條 採取反制措施所依據的情形發生變化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暫停、變更或者取消有關反制措施。

第九條 反制清單和反制措施的確定、暫停、變更或者取消,由外交部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發布命令予以公佈。

第十條 國家設立反外國制裁工作協調機制,負責統籌協調相關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協同配合和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職責和任務分工確定和實施有關反制措施。

第十一條 我國境內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執行國務院有關部門採取的反制措施。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組織和個人,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限制或者禁止其從事相關活動。

第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外國國家對我國公民、組織採取的歧視性限制措施。

組織和個人違反前款規定,侵害我國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的,我國公民、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第十三條 對於危害我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行為,除本法規定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可以規定採取其他必要的反制措施。

第十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執行、不配合實施反制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對於外國國家、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協助、支持危害我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行為,需要採取必要反制措施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林佩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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