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中央提到「三次分配」 究竟是什麼?

國情動向

發布時間: 2021/08/18 18:10

最後更新: 2021/09/03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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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舉行的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研究紮實促進共同富裕問題,其中提到的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基礎性制度安排,究竟是什麼?

會議明確,共同富裕是全體人民的富裕,是人民群眾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數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齊劃一的平均主義,要分階段促進共同富裕。

會議並具體指出:

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在高質量發展中促進共同富裕,正確處理效率和公平的關係,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基礎性制度安排,加大稅收、社保、轉移支付等調節力度並提高精準性,擴大中等收入群體比重,增加低收入群體收入,合理調節高收入,取締非法收入,形成中間大、兩頭小的橄欖型分配結構,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使全體人民朝著共同富裕目標紮實邁進。

要加強對高收入的規範和調節,依法保護合法收入,合理調節過高收入,鼓勵高收入人群和企業更多回報社會。

據北京青年報旗下微信公眾號「政知見」,《學習時報》在2019年曾刊文稱,要「重視發揮第三次分配的作用」。文中提到:

初次分配是按照各生產要素對國民收入貢獻大小進行的分配,主要依靠市場機制形成

再分配是在初次分配基礎上,對部分國民收入進行的重新分配,主要由政府調節機制起作用

第三次分配就像一隻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溫柔之手」,建立在自願性的基礎上,以募集、自願捐贈和資助等慈善公益方式對社會資源和社會財富進行的分配,是對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有益補充,有利於縮小社會差距,實現更合理的收入分配

著重「慈善」 專家建議徵遺產稅

「政知見」指出,第三次分配的重點,就是「慈善」。

而具體怎樣做?作為示範區的浙江,上月發布《浙江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範區實施方案(2021—2025年)》,當中提出全面打造「善行浙江」,包括建立健全回報社會的激勵機制,實施「崇善行善、扶危濟困」公益慈善先行計劃,鼓勵引導高收入群體和企業家向上向善、關愛社會,興辦社會公益實體,參與公益慈善事業,落實公益性捐贈稅收優惠政策,完善慈善褒獎制度。

同時完善有利於慈善組織持續健康發展的體制機制,大力發展樞紐型、資助型、行業性公益慈善組織,提升公益慈善基地服務能力。大力發展慈善信託,爭取國家支持探索公益慈善組織設立信託專戶,對慈善信託給予政策支持。打造全省統一慈善服務信息平台,建立「蜂巢式」浙商公益慈善機制。發揚「人人慈善」理念,打造「慈善公益一日捐」為代表的全民慈善活動。推動互聯網慈善,打造智慧慈善,規範網絡募捐活動。完善慈善組織監管制度,借助區塊鏈技術對慈善捐贈開展全流程智慧監管。

中央明確「共同富裕」標準 提出規範高收入、鼓勵回報社會

3個Q&A 看懂浙江2035基本實現共同富裕

事實上,去年初《學習時報》指出,相對於市場根據要素貢獻進行初次分配和政府體現國家意志進行再分配,第三次分配是社會主體自主自願參與的財富流動。而第三次分配體現社會成員的更高精神追求,「在道德、文化、習慣等影響下,社會力量自願通過民間捐贈、慈善事業、志願行動等方式濟困扶弱的行為,是對再分配的有益補充」。

第一財經引述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施正文分析,市場經濟在初次分配中起著基礎性作用,但每個人機遇、禀賦、資源等不一,初次分配後個人收入差異較大,這需要政府通過稅收、社保、轉移支付等手段,來對收入調節,促進共同富裕。慈善等第三次分配,則可以改善收入和財富分配格局。

中央促「共同富裕」提合理調節高收入 專家倡稅制這樣改革

他建議可以考慮研究開徵遺產稅,是針對超高收入富人死後留下的遺產所徵收的稅種,稅率很高,一些國家最高邊際稅率超過50%,這對財富分配有重要調節作用。同時高額的遺產稅也倒逼富人去做慈善,可促進慈善等對收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

另外,多位財稅專家分析,繼重慶、上海之後,個人住房房產稅試點有望擴圍,為房地產稅立法探路,積累經驗。施正文也稱,應加快房地產稅立法和改革試點,房子多、價格貴的人多交稅,發揮收入分配調節作用。

責任編輯:林佩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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