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學日】內地首個教育督導問責文件落地 教育機構超前培訓將被問責
發布時間: 2021/09/01 14:34
最後更新: 2021/09/01 15:22
新學年開始,內地實施《教育督導問責辦法》,力推讓教育督導長出鐵齒鋼牙。針對培訓機構,《辦法》明確,超標超前培訓、虛假宣傳等問題被納入教育督導問責。
內地推出首個教育督導問責文件
內地教育部今日召開新聞發布會,主要關注教育督導工作。據悉,教育督導是中國的一項基本教育制度,指教育領導機關代表國家行使檢查、督促的職責,對下級機關及各級各類學校的工作進行視察、監督、指導的活動。
會上提到,為讓教育督導更有力有效,新中國成立以來首次出台教育督導問責文件,即《教育督導問責辦法》(下稱《辦法》),並於今日開始實施。《辦法》著重從4個方面對教育督導問責作出了系統制度設計,包括「問誰的責」、「誰來問責」、「問什麼責」及「怎麼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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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在「問誰的責」,即問責對象方面,主要包括3類:一是地方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二是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三是有關工作人員。
虛假宣傳、超期收費等行為將被問責
針對培訓機構出現違規違紀行為的問題,《辦法》明確,違反有關教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在招生入學、人才培養等工作中,存在辦學行為不規範,或者出現嚴重違規的,是屬於問責情形,也即屬於問責的範疇。
此外,沒有按照要求加強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管理,存在超標超前培訓、虛假宣傳、超期收費等違規行為,侵害師生合法權益等等這些行為的,也是《辦法》管轄的內容。如果培訓機構存在這些行為,違反國家規定、違反法律規定、違反相應政策規定,也將被問責。
關於具體問什麼責,《辦法》作了明確規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含民辦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如依據法律規定應予行政處罰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視違法情形依法給予警告、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止招生、撤銷辦學資格及吊銷辦學許可證。
責任編輯:尹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