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2022】指概念過於模糊 政協委員倡適時取消尋釁滋事罪
發布時間: 2022/03/02 14:07
最後更新: 2022/03/02 14:27
全國兩會即將召開,有報道指全國政協委員、律師朱征夫將於今年提交《適時取消尋釁滋事罪》的提案,認為許多與該罪名有關的概念過於模糊,不僅對司法實踐構成困擾,也極易被濫用,造成社會過度刑法化。
據「人民政協報」,尋釁滋事罪是從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解出的罪名。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93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朱征夫表示,在實踐中,該罪名逐漸淪為類似於流氓罪的新的「口袋罪」。原因在於該罪名存在明顯缺陷,許多與該罪名有關的概念過於模糊,不僅對司法實踐構成困擾,也極易被濫用,造成社會過度刑法化。
有重覆立法之嫌
他認為,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缺乏明確性,對於具體犯罪行為的表述難以準確界定。例如,在公共場所怎樣的「追逐、攔截」行為才具有破壞社會秩序的特徵?
他又認為,尋釁滋事罪中「隨意」「任意」「情節嚴重」「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表述過於模糊,而這些又是該罪關鍵的構成要件。雖然兩高出台相關司法解釋,如明確行為人要有「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等主觀動機,但具體案件中,對行為人主觀上的判斷又可能有不同意見。
此外,尋釁滋事罪與多個刑法法條存在競合,朱征夫說,一個法條懲治的行為與多個法條存在重疊,有重覆立法之嫌。
同時,他認為尋釁滋事罪存在體系上的邏輯缺陷,而尋釁滋事罪所打擊的危害行為,已有相應法律予以處理,取消該罪不會出現法律的空白。
責任編輯:林佩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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