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1.17億元 前司法部長傅政華一審被判死緩

國情動向

發布時間: 2022/09/22 13:04

最後更新: 2022/09/22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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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公安部前副部長孫力軍政治團夥的司法部前部長傅政華,受賄、徇私枉法罪成,一審被判處死緩,緩刑二年期滿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和假釋。

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周四(22日)公開宣判傅政華受賄、徇私枉法一案,對傅政華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另以徇私枉法罪判處傅政華14年有期徒刑,依法追繳其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傅政華在2005年至2021年,利用擔任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長、局長,北京市委常委,公安部副部長,中央政法委員會委員,司法部部長及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案件處理等方面提供幫助,本人直接或者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超過1.17億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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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政華在2014年至2015年擔任北京市公安局局長期間,對其弟弟付衛華涉嫌嚴重犯罪問題線索隱瞞不報,不依法處置,致付衛華長期未被追訴。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傅政華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其徇私枉法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亦應依法懲處,並與其所犯受賄罪並罰。

鑒於傅政華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尚能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提供其他重大案件線索經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責任編輯:易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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