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工後看工作群覆客戶算OT嗎?北京法院判補水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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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23/04/11 14:11

最後更新: 2023/04/11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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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族OT是常事,但放工後也要緊盯工作群組的訊息,有時還要回覆客戶,算不算加班呢?就職於內地一間科技公司的李女士擔任產品運營,約定執行「不定時工時制度」,享有10日有薪年假,2020年12月,公司以連續曠工3天以上為由解除與李女士的勞動關係。李女士將公司告上法庭,其中就要求公司支付她此前在公司任職期間的加班費。

什麼是「不定時工作制」?

據內媒報道,李女士稱,她在下班後、休息日及法定節假日共計加班500餘小時,但公司均沒有支付相關費用。李女士提交了聊天記錄、排班表和打卡記錄截圖,同時提交了《假期社群官方賬號值班表》,以此主張科技公司安排她周末及法定節假日定期加班。

而科技公司則稱,值班內容是在休息日回覆客戶群中客戶偶爾提出的問題,並非加班。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李女士與科技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執行「不定時工作制」,因此不支持李女士要求科技公司支付休息日及延時加班費的請求。李女士不服,提起上訴。

「不定時工作制」是指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需機動作業而採取不確定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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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公司在二審時表示,李女士是運營部門負責人,「公司有事在下班後給她打個電話不算加班」。對於李女士主張的周末及法定節假日值班的情況,科技公司稱,只是需要回覆客戶需要的信息,不屬於加班範疇。

對於這樣的加班,北京三中院二審後認為,根據中國勞動法及相關規定,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必須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本案中,雖然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但科技公司未進行「不定時工作制」審批。

終審改判公司付3萬元加班費

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勞動者可通過電腦、手機隨時隨地提供勞動,對於此類「隱形加班」問題,不能僅因勞動者未在用人單位工作場所進行工作來否定加班,而應虛化工作場所概念,綜合考慮勞動者是否提供了實質工作內容認定加班情況。

此外,對於利用微信等平台開展工作的情形,如果勞動者在非工作時間使用社交媒體開展工作已超出一般簡單溝通的範疇,勞動者付出了實質性勞動內容或者使用社交媒體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點,明顯佔用勞動者休息時間的,應當認定為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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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根據聊天記錄內容及李女士的工作職責可知,李女士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時間、休息日等利用社交媒體工作已超出簡單溝通的範疇,且《假期社群官方賬號值班表》能夠證明科技公司在休息日安排李女士利用從事社交媒體工作的事實,該工作內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點,有別於臨時性、偶發性的一般溝通,體現了用人單位管理用工的特點,應當認定構成加班,科技公司應支付加班費。

北京三中院對此案二審後,綜合考慮李女士加班的頻率、時長、內容及其薪資標準,終審改判某科技公司應支付李女士加班費共計3萬元。

責任編輯:尹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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