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信辦:維護國安可用人臉識別分析個人敏感訊息
發布時間: 2023/08/08 16:11
最後更新: 2023/08/08 17:18
國家網信辦擬定針對人臉認識技術的新規,明確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利用人臉識別技術分析民族、宗教等敏感個人訊息,但涉維護國家安全、緊急情況或取得當事人同意下不在此限。
網信辦今日(8日)發佈《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規定(試行)(徵求意見稿)》,全文共25條,開首明確在中國境內利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資訊、提供人臉識別技術產品或者服務等當遵守法律法規、公共秩序、社會公德,履行個人資訊保護義務,不得利用有關技術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秩序等。
只有在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採取嚴格保護措施情形下,方可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資訊。而使用有關技術驗證個人身份,鼓勵優先使用國家人口基礎資訊庫等權威管道。
在具體細則上,意見稿提出,在公共場所安裝圖像採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應當為維護公共安全所必需,對獲取的個人圖像、身份識別資訊負有保密義務,不得非法洩露或者對外提供;賓館、銀行、車站、機場、展覽館、圖書館等經營場所,除法律規定外,不得以辦理業務、提升服務品質等為由強制、誤導、脅迫個人接受人臉識別技術驗證個人身份。
除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為緊急情況下保護自然人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所必需,或者取得個人單獨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人臉識別技術分析個人種族、民族、宗教信仰、健康情況、社會階層等敏感個人資訊。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應當盡量避免採集與提供服務無關的人臉資訊,無法避免的,應當及時刪除或者進行匿名化處理。
另外,人臉識別技術使用者處理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人臉資訊的,應當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單獨同意或者書面同意。
責任編輯:陳建錫
網信、電信、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收到相關投訴、舉報的,應當依據職責依法作出處理。
責任編輯:陳建錫